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陈致信 记者顾艳伟)“现在开庭!法官”随着清脆有力的广西法槌声落下,3月11日下午,柳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法院、县学香烟烟草局组织的生变审理“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买卖合同纠纷”“3•15”消费教育模拟庭审活动在柳城县中学如期上演。
据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赖春介绍,买卖本次的纠纷案情模拟为:原告在某中学附近经营一家商店,2023年1月—7月,法官某中学的广西一名初中生到该商店多次以赊账形式购买小熊牌电子烟,赊账总金额达到3200元,柳城商家多次向该学生催要欠款未果,县学香烟遂向法院起诉,生变审理要求被告(初中生)支付电子烟欠款3200元。买卖

模拟庭审现场。纠纷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供图
赖春告诉记者,法官当前,电子烟以时尚的造型和多样的口味以及吸食后可以吐出烟圈,被中小学生视为“时尚潮流”,以致电子烟在中小学生群体“大有市场”。而为了让本次模拟庭审切实起到警示教育效果,本次庭审的法官、书记员、律师、原被告均由柳城县中学的学生担任。
经过质证、答辩、法庭调查等流程,“法官”确认:被告购买了小熊牌奶茶杯电子烟30盒,40元/盒,小熊牌钢笔电子烟80盒,25元/盒,总价是3200元。另查明,截止开庭前,被告还有3盒小熊牌奶茶杯电子烟和2盒小熊牌钢笔电子烟未使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故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行为是违法的。另外,《民法典》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故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对购买电子烟的交易拒绝追认的,该交易活动属于无效合同行为。
“法官”据此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退还未使用3盒小熊牌奶茶杯电子烟和2盒小熊牌钢笔电子烟给原告,被告支付3030元价款给原告。
模拟庭审结束后,柳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黄茜对庭审做了总结和点评:原告作为商家面向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未尽到审查义务,被告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管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要支付电子烟的补偿款3030元给原告。 同学们也纷纷表示,生动的案例,情景剧的宣传方式,为他们树立了明确的“边界”意识,知道了什么该做,什么要远离。
赖春表示,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配合烟草专卖部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职责,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涉烟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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